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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作者:无时间:2018-05-04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科技部、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基地的定义、申请标准和认定结果提出了明确要求。

《管理办法》指出,示范基地分为集聚类基地和单体类基地。其中集聚类基地指经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类园区等,具有明确边界范围和专业管理机构,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单体类基地指经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管理办法》对申请基地的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申请集聚类基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基地内文化科技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0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等条件。申请单体类基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营业务应围绕文化和科技融合且主营业务收入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5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10%以上。同时强调创新能力强。研究开发以及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之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拥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居于行业领先水平,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达3项以上且被10家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等。

《管理办法》指出,对符合基本条件且达到认定标准,将直接通过认定,命名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对符合基本条件,但未达到认定标准,进入1-3年培育期,培育期间达到标准的可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予以命名,3年培育期满未通过验收的,其申报失效;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命名。